Q: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如何实现贫困人口应保尽保?
A: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医疗救助对象,政府部门通过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全覆盖,其中对特困人员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补贴,逐步将资助参保资金统一通过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结合全民参保计划的推进,做好身份标识、组织参保、信息采集、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等,确保已核准有效身份信息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参保,实现应保尽保。
Q:
我国在加大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力度方面有何举措?
A:
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40元的一半(20元)用于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在此基础上,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人口,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包括农村贫困人口在内的困难群众降低起付线50%、提高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并取消封顶线。
Q:
我区对大病集中救治提供了哪些专项保障?
A:
对罹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肺癌、尘肺、白内障等14种大病和国家确定需集中救治的其他病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通过现有保障政策渠道再给予适当补助,将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Q:
我区实行住院报销倾斜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A: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Q:
我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有何倾斜政策?
A: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全区统一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累计提高10%。各设区市根据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提高对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的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Q:
哪些情况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享受兜底保障倾斜政策?
A:
不属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的医疗行为;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到非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超出正常诊疗需求的药品和医疗项目;非贫困患者冒名就诊等。
Q: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享受“一站式”结算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A: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贫困患者出院结算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门诊医疗费用总额20%;其他费用由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在“一站式”信息系统内直接结算。暂未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及时结算的方式。
Q:
我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医保缴费补助比例有什么变化?
A: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的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从60%提高到%。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年)》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综合整理)
来源:《当代广西》年第12期
编辑:蒋谭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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