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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28 17:04:0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刘一霖

制图:王婵

年9月,胡燕子受贿案一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嘉兴市纪委监委供图)

特邀嘉宾

朱远彬嘉兴市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主任

孔晓曼嘉兴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姚晓红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钟元元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国家工作人员为规避审查调查,在职时为行贿人谋利并与行贿人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典型案例。胡燕子案暴露出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去企业任职存在的一系列违纪违法问题,本案查处后做了哪些整改工作?胡燕子与朱某某商量离职后去其公司任职,并在工资之外另索要“辞职保障金”,为何不认定具有索贿情节?其与朱某某最初约定的万元一降再降,最终收到万余元,剩余部分是否构成受贿未遂?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胡燕子,女,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共青团海宁市委副书记、书记,海宁市斜桥镇镇长、斜桥镇党委书记,海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海盐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年2月经批准辞去公职。

受贿罪。年至年,胡燕子利用担任共青团海宁市委副书记、书记,海宁市斜桥镇镇长、斜桥镇党委书记,海宁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在银行融资、工程项目承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于年至年间,以收受“辞职保障金”、干股等形式收受朱某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余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产生孳息万余元。

查处过程:

年3月27日,嘉兴市纪委监委对胡燕子立案审查调查。4月17日,胡燕子主动投案。同日,嘉兴市监委对胡燕子采取留置措施。

年6月9日,经嘉兴市委批准,嘉兴市纪委决定给予胡燕子开除党籍处分。

年6月10日,嘉兴市监委将胡燕子涉嫌受贿一案移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7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年8月19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胡燕子涉嫌受贿罪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年9月30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胡燕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胡燕子案暴露出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去企业任职存在的一系列违纪违法问题,本案查处后做了哪些整改工作?

孔晓曼:在胡燕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该案件暴露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去企业任职存在的问题。比如,胡燕子除收受朱某某贿赂之外,还存在违规接受其实际控制的杭州某企业聘任的违纪问题。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文件,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会受到“三年两不准”的任职限制,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是指领导干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和业务相关领域范围内的企业。具体掌握时,应根据干部原任职务职责范围和拟兼职(任职)的工作性质、企业经营范围,从严研究确定。

胡燕子对“三年两不准”的相关规定“研究”得非常透彻,知道其辞职后三年内不能到海盐、海宁的企业任职,因此在与朱某某合谋后,特意选择去朱某某在杭州的企业任职,企图以此种方式规避领导干部辞职后的相关任职限制。胡燕子原系海宁市副市长,而朱某某在其辖区范围内经营企业,显然是胡燕子的管理服务对象。虽然杭州某企业从工商登记信息来看,与胡燕子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没有关联,但该企业实际由朱某某控制,而朱某某属于胡燕子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对象,胡燕子对朱某某在海盐、海宁的企业具有职务影响,因此我们从把握条规立规本意和违纪违法行为实质考虑,认为胡燕子的行为仍然违反了“三年两不准”有关规定。

朱远彬:针对上述问题,市纪委监委在查办该案件后,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督促相关县市区开展年以来辞职(包括提前退休)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取酬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压实责任严整改。对本次已排查出的违规兼职(任职)取酬问题及时全面整改。结合巡视巡察、日常检查、年度核查等情况,部署开展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到企业任职及违规兼职取酬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对发现违规兼职(任职)行为的,限期清理整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对多名领导干部提出处理处置意见,充分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二是完善制度严审批。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在职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一律从严从紧把握;对辞去公职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三年两不准”规定执行。严格落实公务员辞职承诺、谈话等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辞去公职、退休后从业情况报告、从业备案审查等制度。三是强化监督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年度核查,加强日常检查,对各单位落实领导干部辞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核查,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置。

胡燕子与朱某某商量离职后去其公司任职,并在工资之外另索要“辞职保障金”,为何不认定具有索贿情节?

朱远彬:索贿是受贿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索贿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勒索并收受财物,只要财物要求是出自受贿人之口,就一律认定为索贿。也有观点认为,并非所有主动提出索要财物的行为都是索贿,索贿须达到必要的强制程度,迫使对方向其给付财物的才能认定为索贿。前述第一种观点,未将行贿人的主观故意及行为纳入考量,会扩大索贿的适用面。前述第二种观点,则对索贿进行了限缩性解释,甚至将索贿等同于“勒索”的程度,不当缩小了索贿的适用范围,这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我们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提出具体明确的财物要求,就构成索贿,但在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财物要求之前或提出之时,行贿人已经明示或暗示要给予财物的除外。简单来说,判断索贿的关键在于,行贿人在没有行贿故意的前提下,是否由国家工作人员率先表达要收受财物的意思,行贿人是否为违背意愿给付财物。

钟元元:该笔事实是否构成索贿是法院审理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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