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中海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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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因个人信息仅为投保人知悉,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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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概要

本案涉及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形。投保人主张投保时保险人未就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提示及明确说明;未就《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健康告知的询问事项向投保人逐一询问,被告销售人员直接代为勾选“否”而投保人仅是在合同上署名;投保人未亲笔抄录风险语录,属投保流程的瑕疵,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确认投保时与保险代理人在一起,经查,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中除勾选项外还包括投保人身高体重、被保险人身高体重及出生时体重等具体内容并已填写了具体信息,该部分信息显然仅为投保人知悉、掌握,投保人所述投保人仅签名的意见,难以采信。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粤民初号

裁判日期:年12月21日

审理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元保险金;二、确认被告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1月25日,付某2(原告父亲,投保人)为原告(被保险人)投保被告公司的“安鑫保”主险,附加长险“安鑫保重疾”,保险金额为25万元。1月25日,保险合同生效,等待期为生效日起90天。年7月17日,原告因咳嗽、发热及腹泻到深圳医院急诊儿科就诊,初步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小儿肠炎及中度贫血。7月18日,原告入院治疗,经各项检查为确诊为急性支气管炎、小儿腹泻、β-地中海贫血、中度贫血。8月1日,医院再次确诊为“重型β地中海贫血(CD17/CD71-72突变双重杂合子)”,并于近期拟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提供骨髓的供体为原告胞姐付心雨。年9月初,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索赔申请。9月11日,被告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退保费,拒付保险金。理由为“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同时本案为遗传性疾病且未达重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上述决定”。原告认为被告的拒赔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被告公司业务员范文玲指导投保人签约时,并未就电子投保单载明的健康告知事项向投保人逐条发问,而是代为勾选了全部选项,故不存在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与业务员范文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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