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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了渔网落入法网,一渔民被判缓刑法官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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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是钱塘江流域一年一度的禁渔期

但总有人为了一时的口腹之欲

报着侥幸心理在夜深人静时捕鱼

最终撒了渔网落入法网

后悔莫及

近日

海盐法院公开审理一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情回顾

“我们知道当时是禁渔期,但最开始,就是想抓些海鲜解个馋……”回忆起去年五六月发生的事,李某(化姓)悔不当初。

李某是平湖的渔民,长期从事海洋捕捞作业,十分熟悉杭州湾渔业和水文状况。早些年的时候,他和朋友赵某、王某(均化姓)三人一起出资20多万打造了一搜渔船,主要用于出海捕鱼、帮码头运货等。

去年,三人经常开船出去海钓,但苦于总钓不到鱼,嘴馋难耐的李某想出了个主意:使用地笼网捕捞,而盘算也打得很好,“如果捕捞的少,就分一分,我们自己拿回家吃掉;如果捕捞的多,就拿去卖钱。”

于是,5月下旬的某个晚上,三人驾驶渔船出海至海盐县杭州湾跨海大桥东面海域,把8串地笼网放到了海里,这是浙江省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过了几天,几人前去收网,共捕捞到青蟹4千克、米鱼若干。分完后,三人继续把地笼网放在海里。

6月初,由于听说渔政在海里巡逻摘网,几人怕被抓现行,就商定晚上出动去收网。6月6日晚,李某几人故技重施,再度驾驶渔船至海盐县杭州湾跨海大桥东面海域。晚上9点多,几人正在快乐收网准备回家时,被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给抓了个正着,当场查获青蟹2.75千克、米鱼3.25千克。

▲李某三人使用的地笼网

经价格认定,上述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人民币元。

法院审理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赵某、王某经事先通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先后2次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李某归案初期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符合坦白的规定。李某与赵某、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毁坏渔业资源,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赔偿损失。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三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元以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当庭作出符合起诉人请求的赔礼道歉。另,三人在审理期间自觉预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海盐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赵某、王某连带赔偿因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法官说法

水产资源包括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国家立法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水生物的长生长繁殖,保证水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捕捞作业区域为沿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北纵线海盐海域,此海域为海盐青蟹、米鱼等渔业资源丰富区;5月、6月两次非法捕捞作业行为均发生在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期,此时是浙江北部海域青蟹交配抱卵繁殖季节,危害较为严重。

本案在对李某判处刑罚的同时,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照“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修复原则,保持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标题:《撒了渔网落入法网,一渔民被判缓刑!法官:这种行为千万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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